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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新闻
汽车展厅装修所用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
发布日期:2010-04-18

坐席员告诉李女士,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,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,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。同时,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《条例》第十条项和《实施细则》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,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、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。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、形状改变的财产,包括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。纳税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修缮、装饰不动产,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。

   因此,上述公司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,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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